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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国语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版)

上外办〔200839号文,上外办〔201623号第一次修订,上外发改〔20191号第二次修订

(经2019年第六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第十次党委常委会议审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上海外国语大学章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学术声誉,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服务学校发展战略,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四条  学校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分为校学术委员会、院(系)学术委员会。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设置学科学术委员会。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师发展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科学研究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可根据需要调整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各专门委员会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依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和经校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的章程开展工作,其审议、评定结论及会议纪要需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备案,并定期以书面形式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学科学术委员会、院(系)学术委员会具体承担本学科、本单位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依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和经校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的章程开展工作,并定期以书面形式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分为职务委员和选举委员。

职务委员由校长和主管教学、科研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校领导担任,并依据其职务自然当选与更替。

选举委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通过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校长推荐等方式产生。

校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当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校学术委员会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校学术委员会选举委员,通过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校长可推荐若干名候选人,推荐名额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25%。候选人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后,由校长聘任。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原则上由校长担任,或者由校长推荐人选后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名誉主任1名,原则上由学校党委书记依职务担任。

学校可根据需要,由校长、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聘请相关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特邀委员。

第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人数按照学校实际工作需要设置,且应为单数。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由职务委员和选举委员组成。

职务委员由相关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并依据其职务自然当选与更替。

选举委员通过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校长推荐等方式产生候选人。校长可推荐若干名候选人,推荐名额不超过各委员会委员人数的25%。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委派代表担任专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后,由校长聘任。

各专门委员会一般设主任委员1名,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组成应当兼顾学科、专业、院系的平衡。

第八条  学科学术委员会、院(系)学术委员会人数按照各学科、各院(系)实际工作需要设置,一般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

学科学术委员会、院(系)学术委员会委员通过学科、院(系)民主推选的方式产生。主任委员与副主任委员经学科、院(系)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学科学术委员会、院(系)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4年。除依据职务替代原则实行更替的委员外,委员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3

因委员退休或调离本校出现空缺时,相应的委员会须按照该委员产生办法进行增补,增补的委员,其任期与被替补委员余下任期相同。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原则上应为具有教授或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三)在岗在编;

(四)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并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挂靠发展规划与综合改革处,处理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设秘书长1名,由秘书处挂靠的职能部处负责人担任,依据职务替代原则实行更替。学校应落实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的人员、场地、经费等条件,校学术委员会日常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各专门委员会的秘书处挂靠在相关职能部处,处理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设秘书长1名,由挂靠的职能部处负责人担任,依据职务替代原则实行更替。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的,不再担任委员职务,产生的空缺,按照委员产生的相应办法进行增补:

(一)退休,或调离上海外国语大学;

(二)不再担任相应职务的职务委员。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的,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产生的空缺,按照委员产生的相应办法进行增补:

(三)因健康原因、个人意愿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四)一年内2次未请假缺席委员会会议的、或两年内累计4次缺席会议的;

(五)未履行保密义务的;

(六)有违纪、违规、违法及其他不能正常履行委员职务的行为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学术相关发展规划;

(二)审议学校学科及专业的设置、改革与调整,以及与学术发展相关的重大制度和措施等;

(三)审议学校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以及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建设方案等;

(四)提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等与学术发展相关委员会的提名和组成,审议由上述委员会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学术事项;

(五)评定重大学术奖励的申报推荐和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申报推荐;评议教学科研成果水平、教师学术水平和教师个人学术荣誉(称号)等;

(六)评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等方面重大项目的立项验收等;

(七)对学术争议和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进行调查和认定,建设和维护学校科学道德规范,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八)审核各专门委员会、学科学术委员会和院(系)学术委员会的章程,监督并指导各专门委员会、学科学术委员会和院(系)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听取和审议各专门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授权或委托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

(九)审议由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出的学术发展方面的重要议题;

(十)指导、促进学科交叉和学术交流,建设和倡导自由创新的学术文化;

(十一)审议、咨询由校长委托的其他重大学术事宜。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师发展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科学研究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职责主要是:

(一)教师发展委员会是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议事机构。委员会应就学校师资队伍中长期发展规划、国内外师资人才工作动向、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工作等方面向学校提供决策咨询;审议与学术荣誉(称号)、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培养计划、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有关的学术标准及有关事项;审议或评定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秘书处设在人事处。

(二)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事务的议事机构。委员会应就学校教育教学中长期发展规划、国内外高校人才培养改革动向、学校教学工作等方面向学校提供决策咨询;审议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课程建设与改革方案、学位授予标准与细则、招生标准与办法等事项;审议教学奖项(荣誉)评定标准;审议学校自主设立的教学类项目与奖项;评议教学成果水平,推荐重大教学类项目与奖项的申报;审议或评定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秘书处设在教务处。

(三)科学研究委员会是学校科学研究事务的议事机构。委员会应就学校科学研究中长期发展规划、科学研究的国内外动向、学校科学研究工作为学校提供决策咨询;审议学校有关学术发展和科研管理的重大制度或措施;审议科研奖项(荣誉)评定标准;审议校级科研项目立项;评议校级科研基地与平台工作;评议科研成果水平,推荐重大学术奖励和学术人才计划的申报;审议或评定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秘书处设在科研处。

(四)学风建设委员会是学校学风、学术伦理与道德事务的议事机构。委员会应就国家有关文件和方针政策为学校提供决策咨询;讨论和审议学校相关事务的规章制度;就学术失范行为和学术伦理事件组织调查并进行认定,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建设和维护学校学术道德规范;审议或评定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秘书处设在人事处。

专门委员会的秘书处负责处理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  学科学术委员会、院(系)学术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参照校学术委员会职责,在本学科、本单位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学位授予、学术交流、学术道德等方面行使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的职能。具体职责由各学科学术委员会、院(系)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校学术委员会名誉主任、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请假,由秘书处上报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

(四)对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委托相关专门委员会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对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职责。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学科学术委员会、院(系)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各学科、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安排。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会议严格按照预定议程进行。预先未列入会议议程的表决性议题,不得临时动议并仓促表决。如确需临时增加议题,须经1/3以上与会委员同意。

委员有下列情形的,可从应到委员的基数中扣除:

(一)按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需要回避的委员;

(二)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出差,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一事一议,可以选择举手表决、记名投票、无记名投票等三种方式之一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方式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具体事项行政负责人协商并在会议前明确。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原则上,各类事项的表决,须有1/2以上与会委员同意方能通过,重大事项的表决,应有2/3以上与会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

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重大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不参加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列席人员具有对相关学术事项的发言权,但不具有动议权和表决权。列席人员应履行本章程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义务。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校学术委员会运行及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制定和修订本章程须经校长或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或1/3(含)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联名提议。修订后的章程须经2/3(含)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通过,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后发布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涉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应遵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适用于校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学科学术委员会、院(系)学术委员会应参照本章程制定各自的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通过并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2019412日起施行,《上海外国语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版)》(上外办〔201623)同时废止。